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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LM-108±派安普利单抗+化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以及初步疗效的开放标签 Ib/II 期临床研究-队列 A 组

评估 LM-108±派安普利单抗+化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以及初步疗效的开放标签 Ib/II 期临床研究-队列 A 组

适应症:
贲门癌、胃癌、胃食管交界处腺癌、胃腺癌
项目用药:
LM-108±派安普利单抗+化疗
年龄要求: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开展区域:
全国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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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LM-108(克非奇拜单抗)是礼新医药自主研发的一种靶向趋化因子受体8(CCR8)的单克隆抗体,也是中国首个进入临床的Fc优化的抗CCR8单克隆抗体,通过抗体依赖的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ADCC),在不影响外周Tregs的情况下,特异性清除肿瘤浸润Treg,从而增强对肿瘤细胞的免疫杀伤能力。

得益于LM-108的作用机制,有望打破免疫抑制壁垒、增强抗肿瘤免疫反应、克服免疫耐药;在MC38肿瘤模型中,LM108能够选择性消耗肿瘤浸润性Tregs,伴随着肿瘤CD8/Treg比率的增加,抗肿瘤活性得到增强;在CT26同基因肿瘤模型中,LM-108鼠替代抗体单独或与抗PD-1抗体联合显著抑制肿瘤生长。


项目特色

#一线治疗/未系统治疗  #一线治疗失败  #复发初治

参加标准

1年满 18 岁。
2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分。
3根据 RECIST v1.1 评估确定,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正电子发射断层(PET)扫描和超声检查不能用于诊断目的。
4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 0-1 级(根据 NCI-CTCAE v5.0)或者至入组/排除标准所规定的水平。脱发、疲劳和听力损伤等研究者认为对参与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5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 血常规检查:(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白细胞计数(WBC)≥ 3,000/mm3(3.0 × 109/L),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00/mm3(1.5 × 109/L),血小板计数(PLT) ≥ 100,000/mm3(100 × 109/L),血红蛋白(Hb)≥ 9.0 g/dL(90 g/L); b) 生化检查:(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注白蛋白)血清白蛋白 ≥ 3.0 g/dL(30 g/L),血清肌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总胆红素(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谷草转氨酶(AST/SGOT)和谷丙转氨酶(ALT/SGPT)水平 ≤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肝转移患者应≤ 5×ULN; c)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倍 ULN; d) 尿蛋白< 2+;如果尿蛋白≥ 2+,则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显示蛋白质必须≤ 1g; e) 心脏功能:超声心动图检查示左室射血分数≥ 50%。
6预期生存期≥ 12 周;
7不具生育能力是女性定义为已达到绝经后状态,或已进行过有医疗记录的双侧卵巢切除术。男性参与者及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或化疗药物(奥沙利铂)末次给药后 9 个月内(以后达到者为准)采用 1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开始研究用药前 3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是阴性,且不在哺乳期。
8经本人同意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有能力遵从计划的访视、研究治疗、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程序。
9队列 A1、A2 需符合以下入组标准:病理学确诊为 GC 或 GEJC 的患者,存在无法手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的证据,且组织学检查证实为腺癌。
10提供 HER2 过表达或扩增阴性报告;HER2 过表达或扩增阴性定义为 IHC 0/1+,或者 IHC 2+且 FISH/ISH 阴性。
11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或转移性 GC/GEJC 的系统性治疗(包括抗HER-2 治疗)。既往接受过针对 GC/GEJC 辅助或新辅助治疗(包括:化疗、放疗或放化疗)的患者,其首次复发或疾病进展时间距离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大于 6 个月。允许参与者既往接受过抗肿瘤的中药制剂,但必须在入组前至少 14 天停止使用。
12参与者应提供肿瘤组织样本:新鲜标本(优选)或入组前大约 24个月内(建议提供首次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标本、且取得样本后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采集于未接受过放疗的部位,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肿瘤组织或微针穿刺组织。对于无法提供组织样本、但满足其他入组条件参与者,由研究者和申办方共同决定是否予以入组。
13队列 A3、A4 需符合以下入组标准:病理学确诊为实体瘤的患者,存在无法手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的证据。
14既往至少接受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允许参与者既往接受过抗肿瘤的中药制剂,但必须在入组前至少 14 天停止使用。


排除标准

1已知 MSI-H/dMMR。
2存在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可以表现为出现临床症状、脑水肿、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软脑膜疾病和/或进展性生长。至入组前至少 14 天,若 CNS 转移已经过充分治疗(手术或放疗),且神经系统症状能够恢复至基线水平(与CNS 治疗相关的残留体征或症状除外),可以入组研究。
3入组前 14 天内存在经过穿刺引流等治疗仍无法控制的胸水、腹水;伴有临床症状的或中等量及以上的心包积液。
4参与者体重在入组前 2 个月内下降超过 20%。
5在入组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a) 入组前接受过 CCR8 抗体、CTLA-4 抗体、或其他作用于Treg 的药物治疗。 b) 入组前 28 天之内进行过大手术(因诊断需要进行的组织活检和经外周静脉穿刺置入中心静脉导管操作[PICC]/输液港植入术是允许的)。 c) 入组前 14 天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即不超过 10 mg/d 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d) 入组前 28 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 6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e) 入组前 28 天内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肿瘤栓塞术。
6入组前 5 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有明确病历记录为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7存在任何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病。允许入选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系统性免疫抑制治疗的参与者,如:I 型糖尿病、只需要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无需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和脱发)。
8入组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入组前 6 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9入组前 6 个月内出现重大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术修补或近期有外周动脉血栓形成的主动脉瘤)。
10严重、未愈合或裂开的伤口以及活动期溃疡或未经治疗的骨折。
11存在>1 级的外周神经病变。
12入组前 6 个月内出现过胃肠道穿孔和/或胃肠道瘘;
13入组前 6 个月内曾患肠梗阻和/或曾有胃肠道梗阻临床体征或症状,包括与原有疾病有关或需要常规肠外水化、肠外营养或管饲的不完全梗阻:在初始诊断时如果有不完全梗阻/梗阻综合征/肠梗阻体征/症状的患者接受了明确(外科)治疗以消退症状时,患者或许可入组研究。
14存在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肺纤维化和急性肺炎等)。
15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者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1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炎,定义为 HBVDNA ≥ 500 IU/ml;丙型肝炎,定义为 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或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
17存在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 a) 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 2 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 b) QTc > 480 ms;QTc 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 c) 严重/不稳定性心绞痛。 d) 入组前 12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e) 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以及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18入组前 28 天内全身性使用抗生素≥ 7 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19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0入组前 4 周内参与过任何其他药物临床研究,或距离末次研究用药不超过 5 个半衰期。
21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22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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