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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观察BRL03注射液治疗EBV阳性晚期实体瘤的初步安全性和有效性的Ⅰ期临床研究

一项观察BRL03注射液治疗EBV阳性晚期实体瘤的初步安全性和有效性的Ⅰ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EBV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包括鼻咽癌、肺淋巴上皮瘤样癌和胃腺癌
项目用药:
BRL03注射液
年龄要求:
18-75周岁
开展区域: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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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该试验项目的原理基于靶向EBV(Epstein-Barr病毒)相关抗原的免疫治疗策略,通过激活患者自身的免疫系统来识别和攻击EBV阳性肿瘤细胞。EBV感染与多种恶性肿瘤的发生密切相关,尤其是鼻咽癌、肺淋巴上皮瘤样癌和胃腺癌。国内外同类药物研究成果显示,靶向EBV相关抗原的免疫治疗在临床试验中表现出较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能够显著延长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和总生存期。 项目优势在于其创新性和针对性。首先,该项目利用了EBV特异性抗原作为靶点,能够更精准地识别和消灭肿瘤细胞,减少对正常细胞的损伤。其次,免疫治疗相较于传统的化疗和放疗,副作用更小,患者的耐受性更好。此外,针对EBV阳性肿瘤的治疗策略填补了现有治疗手段的空白,为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最后,该项目在前期研究中已显示出良好的临床效果,有望进一步提升EBV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参加标准

1. 能够理解本研究,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3. 年龄≥18岁,≤75岁,男女不限
2. 病理确诊的晚期转移/复发鼻咽癌、肺淋巴上皮瘤样癌或胃腺癌;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东部肿瘤合作组(ECOG)体能评分为0-1;
6.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分型为HLA-A*11:01;
7. 肿瘤组织EBER检测阳性且LMP2A检测阳性;
8. 根据RECIST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9. 受试者必须曾经充分接受临床指南推荐的系统治疗,并且治疗失败,具体要求为:
 ·鼻咽癌:a) 受试者曾接受至少一个含铂类药物(顺铂或卡铂)的单药或联合治疗后进展;b) 适合使用抗PD-1/L1药物的患者,曾接受至少一个含抗PD-1/L1药物(推荐药物包括纳武利尤单抗和帕博利珠单抗)的单药或联合治疗方案后进展;c) 局部晚期鼻咽癌受试者,首次治疗需要接受同步放化疗后进展,并且进展。而且研究者评估受试者不适合接受再次放疗治疗;
 ·肺淋巴上皮瘤样癌:a) 受试者曾接受标准全身治疗,包括至少一个含铂类药物(顺铂或卡铂)以及含抗PD-1/L1药物的联合或序贯治疗方案后进展,无论PD-L1的表达情况;b)伴有驱动基因阳性突变患者,包括但不限于EGFR, ALK, ROS 1, BRAF V600E 和 NTRK,曾接受对应靶向药物治疗后进展,包括单药或者联合方案;
    ·胃癌a) 曾接受至少一个含有紫杉醇类/伊立替康单药或者联合化疗方案后进展;b) 伴HER2高表达受试者(定义为HER2 IHC染色3+,或FISH检测阳性),接受过抗HER-2单抗(曲妥珠单抗),或德曲妥珠单抗治疗后进展;c) 适合使用抗PD-1/L1药物的患者,曾接受至少一个含抗PD-1/L1药物(推荐帕博利珠单抗)的单药或联合治疗方案;
10. 末次接受抗肿瘤药物,距离进行单采至少超过2周,或者5个半衰期,以较短时间为准;
11. 可以建立静脉通路进行单采,无相关禁忌症;
12. 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BRL03注射液回输后6月内同意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受试者(必须为非药物措施避孕)及其配偶。
13. 具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NEUT#)≥1.0*10^9/L,血小板(PLT)≥90*10^9/L,血红蛋白≥80g/L;
 肝功能(无肝转移):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5xULN,丙氨酸转氨酶(ALT)≤2.5xULN,总胆红素(TBIL)≤1.5xULN;
 肝功能(伴有肝转移或Gilbert’s综合征):天冬氨酸转氨酶(AST)≤5xULN ,丙氨酸转氨酶(ALT)≤5xULN,总胆红素(TBIL)≤2xULN;
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6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xULN,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xULN;


排除标准

1. 已知或怀疑对本研究中使用的任何一种药物过敏;
2.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未恢复到CTCAE 5.0标准≤1级(脱发、2级或以下外周神经毒性等,研究者判断低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3. 6个月内接受过继细胞免疫治疗(包括但不限于CAR-T,TCR-T等);
4. 证实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伴临床症状体征。如经既往治疗后好转,研究者评估风险后可入组;
5. 证实有广泛肝转移(影像学估计肿瘤体积占肝总体积≥50%);
6. 除宫颈癌原位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其他无病生存期超过5年的恶性肿瘤外,还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
7. 临床活动性感染(除外单纯尿路感染、细菌性咽炎)等,或入组前14天内接受静脉抗感染药物治疗感染;
8. 乙肝或丙肝活动期(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 DNA≥10^4拷贝数或者≥2000IU/ml;HCV抗体阳性且HCV-RNA定量结果阳性,或HCV抗体阳性且HCV-RNA定量结果>正常值上限);艾滋病毒检测阳性,或梅毒抗体阳性;
9. 活动性,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多症、原发性免疫缺陷、炎症性肠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系统性红斑狼疮、自体溶血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以及移植物抗宿主病等),除外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受试者;
10. NYHA心功能评分3或4级;
11. 其他严重的可能限制受试者参与此试验的基础疾病,包括:
  a.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服药后安静状态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b.控制不良的糖尿病:经规范使用胰岛素治疗后,空腹血糖水平仍高于11.1mmol/L;
  c.不稳定的心脑血管疾病:未控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近6个月内出现心肌梗塞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栓塞、深静脉血栓等;
  d.控制不良的呼吸系统疾病: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病等;
12. 长期需要使用≥10mg/天的强的松或同等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肾上腺功能低下需要糖皮质激素替代的除外;
13. 受试者在清淋预处理前4周内经历过大手术或严重创伤,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大型手术干预(即需要气管内麻醉辅助的手术);
14. 在接受筛选时已经怀孕或正在哺乳的有生育潜力的妇女(接受过绝育手术或绝经后至少2年的女性不被认为有生育潜力);
15. 清淋前及回输前评估,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血清妊娠试验阳性;
16. 患有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病史的患者;
17. 其他任何研究者认为会导致受试者承受不必要风险,或者受试者无法遵照研究安排,因此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状况。


开展医院

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肿瘤研究所)成立于1964年3月,是新中国成立最早的四所肿瘤医院之一。中心是全国规模最大、学术力量最雄厚的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于一体的肿瘤学基地之一,承担国家肿瘤防治重任,在全国尤其是华南地区港澳台的肿瘤防治工作中发挥着龙头作用,学科地位、综合实力居全国领先水平;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是国家重点学科(肿瘤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南恶性肿瘤防治全国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新药(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研究中心、肿瘤医学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是广东省癌症中心、广东省食管癌研究所的依托单位。 
2018年12月4日,被国家卫健委公布为首批肿瘤多学科诊疗试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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